各院(系):
学生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等)是进行贫困生受助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从2016年起,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已先后下发文件,明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不需户籍所在地村、乡镇、县三级民政部门都盖章的“三级贫困证明”。请各院(系)做好宣传与监督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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