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和相关学生资助政策要求,结合国家精准帮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减免对象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2.烈士子女、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家庭经济特殊困难者;
3.本人身患重大疾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要大额资金救助治疗者;
(二)符合国家减免学费专项政策规定者。
第三章 学费减免原则与类型
第三条 学费减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实现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精准帮扶,体现资助形式的多样性,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覆盖。
第四条 学费减免类型
学费减免分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两种形式。对于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的孤儿可给予全额减免;其他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酌情予以部分减免;符合国家减免学费专项政策规定的学生,按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四章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费减免申请条件、办理时间及程序
(一)申请减免学费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4.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5.诚实守信,无弄虚作假及不良诚信记录。
(二)办理时间:减免学费仅限本学年学费,每年9月-10月审批办理。
(三)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件等能够证明其真实情况的材料。
(四)院(系)审核:院(系)根据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减免条件,推荐减免学费学生人选,初定减免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院(系)报送的减免学生名单及材料,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六)减免学费发放: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将减免资金冲抵学生当年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学费减免后的管理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生活俭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如在减免学费当学年出现违法违纪、奢侈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资助政策的行为,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做出相应处理;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其他资助政策。
第七条 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本科层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费减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